【欧洲大陆上诸国的劳工法】至于欧洲大陆上各国的劳工法,如法国、比利时、荷兰、奥地利、瑞典、挪威等都和英国差不多,德国的劳工法在欧洲大陆上是最完备的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于劳工问题,20世纪以来亦有许多新的尝试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,国际联盟中亦设有国际劳工局,是世界上研究讨论为劳工立法的机关。关于这几点,我们在后面还要详述。
【劳工运动的起源】改良劳工的生活状况,除制定法律以外,还有工人自发的组织。工业革命以后,欧洲中古时代留下来的各种同业公会逐渐消失了,工人自发组织的各种工会就代替了它们。英国的工会大概开始于1700年到1800年间。在工厂制度中,因为工人很多,厂主对待工人不能和从前家庭工业时代一样亲密。同时,同一工厂或职业中的工人觉得大家的需求和利害既然大致相同,当然应该团结起来,以便对抗厂主来谋取自身的利益。这就是现代世界上各种工会兴起的原因。
【工会的兴起】英国工人最初组织工会时感觉很困难。当时民法上认为这种团体妨碍营业,被视为非法的。厂主又竭力运作国会通过多种法规来限制工会的活动,有的法规甚至规定,凡联合团体要求增加工资、减少工作时间,以及其他妨碍工业发展的工人,都处以监禁和做苦工的刑罚。但是经过长期的奋斗,这种种压迫工人的法规终于1825年被废止了,而代之以比较开明的法律,此后工人得以聚集开会来讨论工资多少和时间长短等问题了。1875年的《工会法》(Trade Union Act)规定,判断工人团体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,应当看作和个人的行为一样,如果工人团体的行为就个人方面来看是合法的,那么政府就不能因为是团体的行为而认为其非法。从此英国的工人得到了一种组织团体的权利。后来的人们因为这一法规关系重大,所以称它为工会制度的“大宪章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