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教职工代表
7.1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任期: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。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,可以连选连任。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代表。对于有违法违纪、不能很好行使代表职权的教代会代表,需经过选举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撤换代表,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。
7.2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:教职工代表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%-30%,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:原则上教职工在50人以下的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。教职工在50-100人的,代表名额为30%;教职工在101-200人的,代表名额为25%-30%;教职工在201-500人的,代表名额为20%-25%。
7.3 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60%以上,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%,各级领导干部,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%,青年教职工、女教职工和各类先进代表应占一定比例。学校党、政、工、团及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,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。
7.4 教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:教职工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,一般以年级组或学科组(教研组)为单位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