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,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。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,包含以下几种关系:父母和子女之间,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。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,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,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,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,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。在埃及,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[3393]毫无顾忌,不受反对;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;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;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,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。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,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,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,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,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,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,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,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。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,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。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,哪怕是国王的血统,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。罗马人用“异乡人”的名称,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,把她们看成马可·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。[3394]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,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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